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 时间:2023-07-22 点击数:

针对教职工比较关心的个人所得税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经常咨询的问题,做以下几个常见问题解答:

1.计算个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每月发放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放课时费、津贴等所得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充分考虑教职工利益,确保教职工选择合理计税方式,享受税改红利。

2.财务处针对专项附加扣除做了哪些工作?

每年12月份,财务处会提示教职工更新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并及时更新报税系统专项附加扣除数据。每月计算税额时,将累计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代入系统,及时抵扣。

每年的3月-6月份,财务处及时提醒教职工进行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避免预扣税及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不合理而无法享受税改红利。

3.财务处是如何准确计算全体教职工个税的?

每月10日左右,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的通知,调整工资条。将生成的工资表导入税务局报税系统,由报税系统计算本月预扣税额。再将预扣税额导入工资系统,生成最终的本月实发工资表。每月15日,财务处准时发放教职工工资。

4.为什么职称相同、工龄相同,每月应发金额一致,实发金额不一致?

由于每位教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同,专项附加扣除更新月份不同、奖金计税方式不同等原因,即使职称相同、工龄相同,每月应发金额一致,扣税金额不一致,也会使得实发金额不一致。

5.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专项扣除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都可以税前扣除。

6.如何获得个人的纳税明细?

教职工登录学院办公OA个人账户即可查询个人每月工资条及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也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获取个人纳税收入明细。

7.计税公式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1,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8.外聘教师按什么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次年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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